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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熟执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行与周华丹、李运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行,周华丹,李运强,江雨平,孙京常,常熟市致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执字第13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行。负责人杜学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华丹,女,1985年1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运强,男,1980年8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雨平,男,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京常,男,1982年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常熟市致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华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行诉周华丹、李运强、江雨平、孙京常、常熟市致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的(2012)熟商初字第06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一、周华丹、李运强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行借款本金56384.84元,支付计算至2012年9月3日的利息(含罚息)669.97元,并按照年利率23.49%支付自2012年9月4日起的利息(含罚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周华丹、李运强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行律师费3382元;三、江雨平、孙京常、常熟市致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47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2076元,由周华丹、李运强、江雨平、孙京常、常熟市致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因周华丹、李运强、江雨平、孙京常、常熟市致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行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3197.3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周华丹、李运强、江雨平、孙京常、常熟市致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要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行向本院提供周华丹、李运强、江雨平、孙京常、常熟市致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周华丹、李运强、江雨平、孙京常、常熟市致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涉及数起诉讼、执行案件。本院未查获周华丹、李运强、江雨平、孙京常、常熟市致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行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由于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不能有效执结。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熟执字第130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邵 钧执行员 钱俊华执行员 颜志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健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