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原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原民初字第80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娄季林审判员 毛冠惠审判员 闫保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建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