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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原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原民初字第80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娄季林审判员  毛冠惠审判员  闫保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建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