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宋皂申与刘炽、河北顾得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皂申,刘军,河北顾得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初字第2096号原告宋皂申,男,194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新河县人,现住新河县。委托代理人田献国,宁晋县城关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军,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被告河北顾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法定代表人刘迎社,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宋皂申为与被告刘军、河北顾得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皂申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献国、被告河北顾得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迎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皂申诉称,2010年12月3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每万元利息1440元。2011年6月2日二被告给付原告利息5760元,2011年12月23日二被告给付原告利息6000元,2012年6月5日二被告给付原告利息6000元。2011年8月2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每万元月利息125元。2012年1月9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每万元年利息1500元。2012年2月2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每万元年利息1500元。综上二被告共计欠原告借款本金380000元,利息100860元,共计480860元。原告曾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但二被告均以现金紧张为借口,再三推拖,不予偿还。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48086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身份证、2010年12月30日、2011年8月26日、2012年1月9日、2012年2月25日借款凭证各一份。被告刘军未予答辩。被告河北顾得纺织有限公司辩称,曾经还过原告利息,经核对帐目,现在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461360元。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0日,被告刘军、河北顾得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每万元年息1440元。2011年6月2日,二被告给付原告利息5760元。2011年12月23日,给付原告利息6000元。2012年6月5日,给付原告利息6000元。2011年8月26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每万元月息125元,曾给付利息7500元。2012年1月9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每万元年息1500元。2012年2月25日,再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每万元年息1500元。庭审中,经原、被告核对,二被告共计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4613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宋皂申、被告河北顾得纺织有限公司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复印件、2010年12月30日、2011年8月26日、2012年1月9日、2012年2月25日被告刘军、河北顾得纺织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刘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刘军、河北顾得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宋皂申借款,并约定利息,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均认可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46136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46136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原告超出4613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军、河北顾得纺织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宋皂申借款本息461360元。二、驳回原告宋皂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13元,由原告宋皂申负担341元,被告刘军、河北顾得纺织有限公司负担8172元。如果被告刘军、河北顾得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国全代理审判员 郭 昺人民陪审员 陈淑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换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