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商初字第17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杨瑞节与黄永帽、黄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节,黄永帽,黄小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775-3号原告:杨瑞节。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被告:黄永帽。被告:黄小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节诉被告黄永帽、黄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瑞节于2013年12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瑞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5元,减半收取217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35元,合计3707.5元,由杨瑞节负担。审 判 员 林小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秀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