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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袁同美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同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236号罪犯袁同美,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淮南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0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同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袁同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同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12月至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同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同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