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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终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李润婷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润婷,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终字第15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润婷,女,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宜阳县,现住镇江市。委托代理人刘东霞,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巧云,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815号。法定代表人王仕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志刚,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冬平,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润婷因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镇经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润婷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润婷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润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润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符合群代理审判员  仓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文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