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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平鳌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张伟与徐培育、黄丽仙、谢孝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伟,徐培育,黄丽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平鳌保字第3号申请人:张伟。被申请人:徐培育。被申请人:黄丽仙。申请人张伟与被申请人徐培育、黄丽仙、谢孝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本院起诉并立案受理。为了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和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培育、黄丽仙夫妻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御江苑6幢1单元4003室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培育、黄丽仙夫妻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御江苑6幢1单元4003室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杭房预高新字第12192326号)。保全费5000元,由张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乃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福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