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王绍全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绍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336号罪犯王绍全,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大英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绍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绍全及同案被告人刘代炳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11)保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绍全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月20日至2013年10月16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8月28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绍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