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李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辛兆虎与朱海涛、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兆虎,朱海涛,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民初字第290号原告辛兆虎。被告朱海涛。被告卢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兆虎与被告朱海涛、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朱海涛名下的位于即墨市的房产一处,担保人曲志亮自愿以名下的雪佛兰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朱海涛名下的位于即墨市的房产一处。二、查封担保人曲志亮名下的雪佛兰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成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