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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陈德流与叶剑华、福建宁德中亿电子有限公司、福安市荣兴电机有限公司、英隆电子(福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德流,叶剑华,福建宁德中亿电子有限公司,福安市荣兴电机有限公司,英隆电子(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陈德流,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叶剑华,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福建宁德中亿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英华。被申请人福安市荣兴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剑华。被申请人英隆电子(福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乃富。本院在审理(2013)榕民初字第1347号申请人陈德流诉被申请人叶剑华、福建宁德中亿电子有限公司、福安市荣兴电机有限公司、英隆电子(福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德流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叶剑华、福建宁德中亿电子有限公司、福安市荣兴电机有限公司、英隆电子(福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12.75万元的财产。案外人黄淑容、池德圣以其名下共计8套房产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德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黄淑容所有的以下4套房产:坐落于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大洋路2号大洋鹭洲XX#楼整座(产权证号:侯房权证H字第XXXX9**号)、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路与五一路交叉口西南侧茂泰世纪大厦XXX3单元(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XXX5**号)、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路与五一路交叉口西南侧茂泰世纪大厦XXX2单元(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XXX4**号)、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路与五一路交叉口西南侧茂泰世纪大厦XXX4单元(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XXX8**号);二、查封池圣勇所有的以下4套房产: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路与五一路交叉口西南侧茂泰世纪大厦XXX6单元(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XXX8**号)、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路与五一路交叉口西南侧茂泰世纪大厦XXX2单元(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XXX5**号)、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路与五一路交叉口西南侧茂泰世纪大厦XXX6单元(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XXX4**号)、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路与五一路交叉口西南侧茂泰世纪大厦XXX0单元(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XXX4**号);三、冻结被申请人叶剑华、英隆电子(福建)有限公司、福安市荣兴电机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中亿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612.7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华代理审判员  王燕燕代理审判员  陈光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