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诉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朱星星与刘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星星,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诉保字第18号申请人朱星星,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刘梅,女,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邳州市东方医院职工。申请人朱星星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梅的工资及银行存款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梅的工资及银行存款1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