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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民诉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朱星星与刘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星星,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诉保字第18号申请人朱星星,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刘梅,女,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邳州市东方医院职工。申请人朱星星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梅的工资及银行存款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梅的工资及银行存款1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