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郭建山与田昌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山,田昌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27-1号原告郭建山。被告田昌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公司。住所地,潍坊东风东街***号新基立商务大厦。原告郭建山与被告田昌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冻结被告的赔偿款。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申请解除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田昌利车号为鲁G×××××号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綦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