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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县立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聂长香与张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长香,张贺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县立保字第8号申请人:聂长香,女,1956年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被申请人:张贺忠,男,1966年生,汉族,住铁岭县,系辽M477**号车辆驾驶员。申请人聂长香与被申请人张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保全标的50000元),并提供相应担保。上述事实,经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之保全请求与其提供的担保材料客观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辽M477**号车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更名、过户、抵押、变卖、转移等妨害执行的行为,并妥善保管,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 赵 平审 判 员 : 高 峰代理审判员 :蔺文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 刘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