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榆民初字第3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国生与长春汉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生,长春汉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初字第3976号原告王国生,男,1963年1月8日生,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长春汉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晓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生被告长春汉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生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贾德军人民陪审员  于洪玲人民陪审员  孙 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纯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