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来民一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林昌与陈玉廷、唐继蓉、陈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昌,陈玉廷,唐继蓉,陈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来民一初字第00086号原告:林昌,男,1984年5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浩,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廷,男,1988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告:唐继蓉,女,1989年2月16日生,汉族,系陈玉廷妻子。被告:陈华利,男,1980年8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昌与被告陈玉廷、唐继蓉、陈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昌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曹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