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1
案件名称
赵海涛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海涛
案由
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464号罪犯赵海涛,男,生于1987年10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海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赵海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海涛在服刑期间经民警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4月至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海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海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