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秦绪娣与被告李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绪娣,李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024号原告秦绪娣。委托代理人XX成。被告李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浦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绪娣与被告李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绪娣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绪娣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绪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广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