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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民一终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左佳怡与左楷、崔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佳怡,左楷,崔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民一终字第005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左佳怡,女,2007年生,锡伯族,住开原市。法定代理人:左金山,男,62岁,锡伯族,住住开原市老城街石塔社区5委*组,系左佳怡祖父。委托代理人:杨柳松,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楷,男,1979年生,锡伯族,系老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琦,男,1987年生,汉族,农民,住开原市。委托代理人:王彦林,开原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左佳怡与被上诉人左楷、崔琦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12)开老民一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原系上诉人左佳怡、被上诉人左楷及王丹丹(已故)共同财产。王丹丹于2009年1月31日死亡。其父亲王可力现住开原市长征街。该房屋王可力具有继承权。被上诉人左楷擅自出卖是否侵犯相关所有人的民事权利。另外,本案诉争房屋经铁岭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评估价值为39万元人民币。被上诉人左楷以10.万元卖给被上诉人崔琦是否属于以合理价格转让,是否显失公平。应当进一步查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原市人民法院(2012)开老民一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原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费100.00元退还上诉人左佳怡。审判长 姜 军审判员 孙爱萍审判员 张贵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铭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