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陈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的(2008)永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400元的义务。经督促,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900元。2013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领取案件款1900元并向本院提交放弃对案件款500元执行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永执字第49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