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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99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麦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已与被告麦某某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少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丽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