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城中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秀容要求宣告叶桂芬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中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李秀容,女,汉族,住广西柳州市。申请人李秀容要求宣告叶桂芬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秀容申请称,其女儿叶桂芬(1976年6月14日生)于1996年10月25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家人四处寻找未果,公安机关也查无音信,遂请求法院宣告叶桂芬失踪。经查,叶桂芬,女,1976年6月14日生,汉族,广西融水县人,与申请人为母女关系,于1996年10月25日起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29日在全国性报刊发出寻找叶桂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叶桂芬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叶桂芬从1996年10月25日离家出走后,经多方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因此,申请人李秀容作为叶桂芬的母亲,向本院请求宣告叶桂芬为失踪人的申��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叶桂芬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李秀容为失踪人叶桂芬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傅馨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奕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