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洪法执字第5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三里建筑公司与武汉市天成塑钢制品加工厂、余凯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三里建筑公司,武汉市天成塑钢制品加工厂,余凯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洪法执字第575-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三里建筑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三里桥街银湖大道297号。法定代表人:梅华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天成塑钢制品加工厂。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特1号。法定代表人:余凯旋,该厂厂长。被执行人:余凯旋,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天成塑钢制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住武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洪民商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凯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500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芳全二〇一三年××月××日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