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龙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张向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向华,刘木清、深圳市正方纸品厂、香港正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龙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张向华。被执行人刘木清、深圳市正方纸品厂、香港正方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2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刘木清、深圳市正方纸品厂、香港正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晓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