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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来民一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文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金共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金共军,滁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金共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来民一初字第00034号原告:李文场,男,汉族,1976年10月15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张万星,定远县定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朝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共军,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生,住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滁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金共军法定代表人:李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场与被告金共军、滁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共军、滁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李文场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场撤回对被告金共军、滁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徐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悠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