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项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邝战中挪用资金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战中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项刑初字第00225号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战中,男,197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项城市花园办事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5月9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3年6月1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3)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战中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战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6月12日,被告人邝战中利用担任本村第三村民小组会计的职务之便,将保管的本村公款15000元,私自借给袁红伟看病使用。2、2013年4月,被告人邝战中利用担任本村第三村民小组会计的职务之便,将保管的本村公款15000元,私自借给其妻张美荣做生意使用。以上事实,有被告人邝战中的供述;证人胡新军、邝玉东、袁红伟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借款证明、帐册等证据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邝战中之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邝战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1年6月12日,被告人邝战中利用担任本村第三村民小组会计的职务之便,将保管的本村公款15000元,私自借给袁红伟看病使用。庭审前挪用资金已退还本村村民组。2、2013年4月,被告人邝战中利用担任本村第三村民小组会计的职务之便,将保管的本村公款15000元,私自借给其妻张美荣做生意使用。庭审前挪用资金已退还本村村民组。以上事实,被告人邝战中当庭供认不讳,且有证人胡新军、邝玉东、袁红伟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借款证明、帐册、退款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明材料,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予以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战中利用保管本村民组公款的职务之便,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当庭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配合其家属将挪用款项退还村民组,争得村民谅解,可以从宽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邝战中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龚光明审判员  陈 矿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亚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