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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红与张美金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红,张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保字第4号原告陈红女,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张美金,女,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诉被告张美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张美金价值1974616.65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张美金价值1974616.65元人民币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B区综合层地下1层*商场(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停止办理所有权转让、设定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旭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