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唐汇长与深圳市汇业通通讯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汇长,深圳市汇业通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唐汇长,男,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澧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汇业通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塘家社区观光路汇业科技园厂房2栋C区第二层第202号。法定代表人廖绪铭。申请执行人唐汇长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汇业通通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3]2439号仲栽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汇业通通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9112.58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粤宝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