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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马某、纪某与赵某、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纪某,赵某,山西省新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马某。原告纪某。被告赵某。被告山西省新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4)横民初字第00265号保全裁定,将被告赵某驾驶的晋M761**(主)晋M67**(挂)东风重型半挂牵引车依法扣押。现因被告赵某提供反担保,且被告赵某驾驶的晋M761**(主)晋M67**(挂)东风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分别为主、挂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主车第三者责任险为100万元,挂车第三者责任险为5万元,足够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同时该车系营运车辆,故本院依法解除对被告赵某驾驶晋M761**(主)晋M67**(挂)东风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某驾驶的晋M761**(主)晋M67**(挂)东风重型半挂牵引车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广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