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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何洪雨与樊建声、刘建、姜成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洪雨,樊建声,刘建,姜成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0030号原告何洪雨,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韦婷,赣榆县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建声,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建,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姜成守,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洪雨与被告樊建声、刘建、姜成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洪雨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樊建声、刘建、姜成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洪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洪雨撤回对被告樊建声、刘建、姜成守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永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