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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时春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时春力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973号罪犯时春力,男,生于1976年2月4日,汉族,河南省确山县人。因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2010)临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时春力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时春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踏实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线圈分队改造以来,能认真学习生产技术,严格遵守生产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每一个生产环节,生产的产品质量好、废品少,累计节约原材料6000余个,价值300余元。并能利用工余时间帮助新入监罪犯加强劳动技能学习,受到干部的多次表扬。计分考核成绩自2011年4月至2013年9月底止累计获得1422分,折合积极十四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时春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时春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时春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