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024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苗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苗某某不幸去世,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01.5元。审 判 长 侯建博人民陪审员 朱小斋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辛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