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杨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杨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775号罪犯杨杨,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2007)亳刑初字第0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7)皖刑终字第30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杨杨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5日经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杨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杨在减刑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5月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杨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