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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姜执字第0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于利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利霞,杨正祥,张学兰,杨晨,许坤,盐城市苏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泰姜执字第0994号申请执行人于利霞(系受害人杨冲峰之妻),女,1977年7月11日生。申请执行人杨正祥(系受害人杨冲峰之父),男,1941年7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张学兰(系受害人杨冲峰之母),女,1949年9月24日生。申请执行人杨晨(系受害人杨冲峰之子),男,2002年6月1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于利霞,即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许坤,男,1970年12月21日生。被执行人盐城市苏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699号。法定代表人倪仰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于利霞、杨正祥、张学兰、杨晨与许坤、盐城市苏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利霞、杨正祥、张学兰、杨晨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出具申请���,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利霞、杨正祥、张学兰、杨晨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网喜审 判 员  尤方成代理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林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