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51号原告:陈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张某乙,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张某丙,河北省滦平县人,住北京市密云县。被告:张某丁,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张某戊,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张某己,河北省滦平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委托代理人:张某庚,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等六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曲久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海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