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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51号原告:陈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张某乙,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张某丙,河北省滦平县人,住北京市密云县。被告:张某丁,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张某戊,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张某己,河北省滦平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委托代理人:张某庚,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等六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曲久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海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