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王春侠、刘欢欢、刘文杰与渭南供电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侠,刘欢欢,刘文杰,渭南供电局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622号原告王春侠,女。原告刘欢欢,女,系原告王春侠之女。原告刘文杰,男,系原告王春侠之子。委托代理人成三喜,西安市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卫朋,男,系原告王春侠之弟。被告渭南供电局。法定代表人:钟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该局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侠、刘欢欢、刘文杰与被告渭南供电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侠、刘欢欢、刘文杰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侠、刘欢欢、刘文杰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侠、刘欢欢、刘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王春侠、刘欢欢、刘文杰承担。审 判 长 艾 艳审 判 员 刘沙舟代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