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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民特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小强申请宣告刘明山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祁民特字第101号申请人刘小强。监护人刀青方,女,195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祖母。申请人刘小强申请宣告刘明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小强诉称,被申请人刘明山于2007年3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找寻,至今音讯全无,为此特申请宣告其失踪。经审理查明,刘明山,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父亲。刘明山因故于2007年3月离家出走后,申请人及其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9月26日发出寻找刘明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明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明山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其失踪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明山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桂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将国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