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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高燕才与李清文、龚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燕才,李清文,龚家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高燕才,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龙,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清文,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龚家伟,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燕才诉被告李清文、龚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全部清还本息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元,减半交纳129元,由原告高燕才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姜巧玲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丽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