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高燕才与李清文、龚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燕才,李清文,龚家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高燕才,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龙,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清文,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龚家伟,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燕才诉被告李清文、龚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全部清还本息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元,减半交纳129元,由原告高燕才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姜巧玲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丽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