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商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青海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三利建筑有限公司水电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青海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三利建筑有限公司水电安装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734号原告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醴泉大街东首。法定代表人夏纪运,董事长。被告青海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青海三利建筑有限公司水电安装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青海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水电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保全费222元,共计29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