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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呼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栗昭福申请张仲勋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昭福,张仲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呼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栗昭福,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仲勋,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呼兰农行营业员。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仲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仲勋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呼兰办事处公积金账户有存款34,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张仲勋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呼兰办事处公积金账户存款人民币34,000.00元予以提取,存至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二、终结对本院(2014)呼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良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