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殷广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殷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281号罪犯殷广生,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固镇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广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四千元。后因发现漏罪,2007年12月29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以(2007)固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广生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与原判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九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殷广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殷广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4月至2013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殷广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殷广生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