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汝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郜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决定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郜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俊杰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