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都民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杜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民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谢某。被申请人杜某。申请人谢某与被申请人杜某离婚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谢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某在湖北银行68×××62账号上的存款人民币19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谢某自愿以自己的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杜某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行账号68×××62上的存款人民币190000元;二、冻结申请人谢某在中国银行宜都市支行枝城分理处账号57×××83(4641803-007000-900020092)账号上的存款22000元。申请人杜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黎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