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三初字第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三初字第01681号原告张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无业,住***********。被告徐某某,女,19**年*月**日生,满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徐颖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