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济宁市驰丰经贸有限公司诉菏泽聚鑫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驰丰经贸有限公司,菏泽聚鑫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48号原告济宁市驰丰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宁,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广顺,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仇大为,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菏泽聚鑫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原告济宁市驰丰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菏泽聚鑫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宁市驰丰经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广顺、仇大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菏泽聚鑫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宁市驰丰经贸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4月22日、5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分别约定:原告方于4月26日前向被告供应生铁80吨,总价款259200元;5月6日前向被告供应高碳锰铁2吨,总价款13800元;5月6日前向被告供应硅铁4吨,总价款26800元。以上货款合计299800元。合同另行约定,原告方供应货物后一个月内,被告需支付相应货款,如逾期支付,按合同总额的日3‰支付违约金。然而,原告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后,迟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货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菏泽聚鑫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原告济宁市驰丰经贸有限公司货款299800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按照合同总额的日3‰计算,自应付款之日至生效判决规定的付款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菏泽聚鑫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2日,供方济宁市驰丰经贸有限公司与需方菏泽聚鑫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需方购买供方生铁80吨,含税单价3240元,合计259200元。对于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电汇货款;货到壹月内结清货款,双方约定按合同货款总额的1%支付月息,逾期支付按合同总额的日3‰支付违约金;需方签章后由其委托代理人徐福坤签字。2013年4月25日,徐福坤在济宁市驰丰经贸有限公司的销货单收料人处签字确认收到生铁80吨。2012年5月5日,双方签订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需方购买供方高碳锰铁及硅铁,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同2013年4月22日的合同约定。2013年5月6日,徐福坤在济宁市驰丰经贸有限公司的销货单收料人处签字确认收到高碳锰铁及硅铁,数量分别为1.99吨和3.99吨,单价分别为13731元和26733元,价值40464元。上述货款合计299664元。菏泽聚鑫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收到上述货物后,未支付相应货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并提交《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销货单、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被告未提出异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菏泽聚鑫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收到原告济宁市驰丰经贸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货物后,理应支付相应货款。原告济宁市驰丰经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菏泽聚鑫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菏泽聚鑫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原告济宁市驰丰经贸有限公司货款299664元。二、被告菏泽聚鑫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济宁市驰丰经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3029.3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息6%的4倍计算,其中的259200元从2013年5月26日开始计算,剩余的40464元从2013年的6月7日开始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本判决生效前依照此标准)。以上一、二项,限被告菏泽聚鑫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0元,诉讼保全费2233元,合计8673元,由被告菏泽聚鑫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毅君审 判 员 田常明人民陪审员 耿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元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