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崇商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南通骏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林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骏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王林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商初字第00334号原告南通骏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天勤家园37幢101室。法定代表人马胜钢。委托代理人袁立锋。被告王林凌。原告南通骏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林凌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骏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骏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5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3657.5元,由原告南通骏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陈根代理审判员  何佳伟人民陪审员  周 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