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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安刑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长安刑初字第0051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男,汉族,农民。2013年7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3)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7月8日8时许,被告人程某趁同村村民王某某家中无人,从大门下的缝隙中爬进王某某家中,将其放在卧室被褥下面1400元人民币盗走,赃款被其全��挥霍。2.2013年7月2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程某趁同村村民苏某某家中无人之际,进入到苏某某家,将其放在侧房柜子里4000元人民币盗走。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程某父亲程某某得知情况,陪同被告人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回剩余赃款309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且退还了大部分案款,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化鹏审 判 员  马婉贞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浪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