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葫民二终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秦胜英、王绍辉为与被上诉人张丽红借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胜英,王绍辉,张丽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葫民二终字第00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胜英,女,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绍辉,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吕丽,北京市肯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红,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王秀颖,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胜英、王绍辉为与被上诉人张丽红借款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3)连民一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胜英及委托代理人吕丽,被上诉人张丽红的委托代理人王秀颖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王绍辉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绍辉与秦胜英是夫妻关系。张丽红与案外人周振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9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伙经营协议书,张丽红分三次为秦胜英注入资金200,000.00元,并约定张丽红只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不负责参与共同经营项目中的任何活动,无论盈亏,均按月给付张丽红6666.00元的利润,秦胜英、王绍辉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张丽红以双方不是合伙关系,所注入资金是借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秦胜英、王绍辉给付借款,并以双方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原审法院认为,张丽红与秦胜英、王绍辉于2012年9月9日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秦胜英、王绍辉以合伙经营为名义,实为高利借款。故双方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从条款内容上,不符合合伙协议的要求,所以该协议为无效协议。现张丽红主张要求其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张丽红主张要求按双方约定利润给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约定的计息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超过了合法民间借贷借款计息的上限,因此该借款的计息方式应以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因张丽红与案外人周振系夫妻关系,所以秦胜英主张本案因主体缺少周振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秦胜英、王绍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丽红借款200000.00元人民币,从2012年9月9日起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0.00元人民币,由被告秦胜英、王绍辉承担。宣判后,秦胜英、王绍辉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我们没有收到张丽红、周振的20万元款项,不存在返还借款问题,出具收条是出于对他们信任,在没有收到款的情况下出具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其诉讼请求。张丽红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张丽红与秦胜英、王绍辉于2012年9月9日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虽然该协议书名称是合伙经营协议,但该协议的内容明确张丽红不参与合伙经营,不负盈亏,只收取固定利润,因此该协议实为借款协议。因该借款协议约定利息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对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由于秦胜英、王绍辉长时间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对张丽红解除合同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对秦胜英、王绍辉在没有任何威逼、胁迫的情况下,为张丽红的丈夫周振所出具的收到20万元的收款收据是出于对其信任所出具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00元,由上诉人秦胜英、王绍辉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宏林审 判 员  唐宏博代理审判员  王亚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曲兆文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