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亳刑监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牛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再审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4)亳刑监字第00009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牛某某。原审被告人牛某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以(2013)涡刑初字第004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亳检刑抗(2013)22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决定对本案指令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决定如下:指令涡阳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