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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桃民二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邮政银行诉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桃民二初字第356号原告某行。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号。负责人刘志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波,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某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符维光,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夏某某,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武潭镇黄茅村。被告叶某某,女,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武潭镇黄茅村,系被告夏某某之妻。被告夏某,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武潭镇黄茅村。被告蒋某,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武潭镇黄茅村,系被告夏某之夫。被告江某,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武潭镇黄茅村。被告蒋某某,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武潭镇黄茅村,系被告江某之夫。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受理原告某行诉被告夏某某、叶某某、夏某、蒋某、汪放周、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行以与被告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104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麻锡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