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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汨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杜某犯赌博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汨刑初字第313号公诉机关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2013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汨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汨检刑诉(2013)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份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杜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家中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以电话写单和现金交易的形式先后收受下线刘某某(已判刑)地下六合彩投注54640元,报给上线仇某某。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杜某的户籍证明材料及到案经过;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2)汨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刘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杜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杜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 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佳庆 更多数据: